自今年7月1日起,在開具和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,在“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”欄,須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,否則,發票將不得作為稅收憑證用于辦理涉稅業務,如計稅、退稅、抵免等。這里所說的企業,包括公司、非公司制企業法人、企業分支機構、個人獨資企業、合伙企業和其他企業。
為進一步加強增值稅發票管理,保障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工作順利實施,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,營造健康公平的稅收環境,5月26日,國家稅務總局發布《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》(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16號),做出上述規定。
稅務發票系統錄入企業納稅人識別號,稅局就可以看到企業所有發票流向,“金稅三期” 橫向對比企業資金流向,企業是否虛開,買賣發票,偷稅漏稅了如指掌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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